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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某、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何某,赵某,武汉长通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港口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501号申请人刘某,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现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何某,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被执行人赵某,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被执行人武汉长通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港口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李本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何某、赵某、武汉长通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港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某的个人存款。是此,被执行人何某、赵某、武汉长通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港口分公司已经履行完(2017)鄂01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