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吕小旺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小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刑终153号原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小旺,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4日被逮捕。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小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6)豫1224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吕小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原审被告人吕小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小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吕小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吕小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小旺撤回上诉。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立宏审判员 邓 彬审判员 杨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