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华勇与况小娃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勇,况小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勇,男,生于1989年8月20日,汉族,住岳池县秦溪镇四方寨村7组25号。被执行人:况小娃,男,生于1991年10月31日,汉族,住岳池县北城乡千佛寺村3组40号。本院在执行杨华勇与况小娃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华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邱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