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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华勇与况小娃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勇,况小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勇,男,生于1989年8月20日,汉族,住岳池县秦溪镇四方寨村7组25号。被执行人:况小娃,男,生于1991年10月31日,汉族,住岳池县北城乡千佛寺村3组40号。本院在执行杨华勇与况小娃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华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邱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