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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庆祥与讷河市孔国乡满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祥,讷河市孔国乡满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844号申请执行人张庆祥,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孔国乡满仓村村民委员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满仓村。法定代理人:史志平,该村村委会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庆祥与被执行人讷河市孔国乡满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8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同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