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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17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宝利嘉集团有限公司,葛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7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政务中心东楼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361395。法定代表人:倪兴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与芜湖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5023303-X。法定代表人:葛富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宝利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民营科技园周泾路,组织机构代码74484983-2。法定代表人:葛富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葛富春,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宝利嘉集团有限公司、葛富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葛富春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富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1729.1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