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华荣诉王祖根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荣,王祖根,黎赛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1358号原告:张华荣,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花琳(特别授权),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祖根,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黎赛平,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张华荣与被告王祖根、黎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花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祖根、黎赛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华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王祖根、黎赛平支付张华荣货款1198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王祖根、黎赛平负担。王祖根、黎赛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王祖根与黎赛平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王祖根向张华荣购买烟花产品。同年11月26日,经双方结算,王祖根尚欠张华荣货款119800元,并由王祖根向张华荣出具欠条1张。欠条出具之后,王祖根一直未予支付,张华荣遂于2017年3月8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婚姻登记资料、短信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王祖根欠张华荣货款,有欠条、短信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祖根应及时支付,故对张华荣要求王祖根支付1198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该债务发生于王祖根与黎赛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王祖根与黎赛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黎赛平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关于张华荣要求王祖根与黎赛平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本院对于张华荣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祖根、黎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张华荣货款119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198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6元,由王祖根、黎赛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先珍人民陪审员 张桂香人民陪审员 王玲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乐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