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佘翠华与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翠华,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208号原告:佘翠华,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椿金。住所:天柱县被告:杨秉奎,住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职务:包头兼监工。被告:陈勇,住浙江省永嘉县。职务:材料采购员。原告佘翠华诉被告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佘翠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佘翠华负担。审 判 员 杨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立杰书 记 员 杨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