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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佘翠华与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翠华,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208号原告:佘翠华,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椿金。住所:天柱县被告:杨秉奎,住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职务:包头兼监工。被告:陈勇,住浙江省永嘉县。职务:材料采购员。原告佘翠华诉被告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佘翠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佘翠华负担。审 判 员 杨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立杰书 记 员 杨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