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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黔西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黔西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287号原告胡某,男。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被告黔西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黔西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与被告黔西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尚存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诉讼准备不足,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思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