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昌星、尤荷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星,尤荷叶,彭希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昌星,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尤荷叶,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彭希超,男,1981年8月10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浙0326执9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彭希超持有的平阳县西湾乡头沙副业队的20%股权。因申请执行人张昌星放弃对被执行人尤荷叶、彭希超的执行申请,无继续冻结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希超持有的平阳县西湾乡头沙副业队的20%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