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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昌星、尤荷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星,尤荷叶,彭希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昌星,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尤荷叶,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彭希超,男,1981年8月10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浙0326执9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彭希超持有的平阳县西湾乡头沙副业队的20%股权。因申请执行人张昌星放弃对被执行人尤荷叶、彭希超的执行申请,无继续冻结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希超持有的平阳县西湾乡头沙副业队的20%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