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单强申请执行洛阳澳林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强,洛阳澳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27号申请执行人:单强,汉族,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洛阳澳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宁县。法定代表人:林伟东。本院在执行单强申请执行洛阳澳林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金融、工商、房产、车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款为204300元及利息、执行费2965元,延迟履行利息从判决之日的第二日算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刘胜贤审判员 :金松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克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