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于海燕与赵永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燕,姜显梅,赵永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178号申请人:于海燕,男,1952年12月20日生人,汉族,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姜显梅,女,1965年10月30日生人,汉族,住农安县。被申请人:赵永凤,女,1958年2月14日生人,汉族,住农安县。原告于海燕诉被告姜显梅、赵永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海燕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姜显梅、赵永凤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申请人于海燕提供农安县房权证农安镇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显梅、赵永凤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本裁��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