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怀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怀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54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怀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怀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怀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潘怀成和成某宝在义乌市某镇某村一家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潘怀成喝了二两左右的龙江家园牌白酒。同日23时10分,被告人潘怀成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义乌市某路某街道办事处门口地段时,与夏志强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潘怀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潘怀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怀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监控,到案经过,被告人潘怀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怀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潘怀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怀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