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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道兴与向长福、张存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兴,向长福,张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刘道兴,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向长福,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张存良,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道兴与被执行人向长福、张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长福、张存良偿还刘道兴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40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存良15400元、向长福8000元,其中19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刘道兴,3100元作为生活费发放给被执行人张存良,余款扣缴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向军华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 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