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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12号请执行人曾令平与被执行人朱国正、李科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平,朱国正,李科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12号申请执行人曾令平(曾用名曾金元),男,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朱国正,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李科霖,男,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令平与被执行人朱国正、李科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国正、李科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贺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