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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樊新让与张公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新让,张公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7号申请执行人:樊新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公孝,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樊新让与张公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公孝和申请执行人樊新让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公孝正按和解协议履行。经询申请执行人樊新让意见,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公孝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樊新让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贠养军审判员  樊晓明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