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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肖倚存、刘春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倚存,刘春媛,吴芳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68号申请执行人肖倚存,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申请执行人刘春媛,女,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芳栋,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肖倚存、刘春媛与被执行人吴芳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6民初177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芳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款19740元,诉讼费147元,执行费198元,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劳务款19740元,诉讼费147元,执行费198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娟审判员 陈孝军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