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小凤与告陈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凤,告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305号原告申请执行人:朱小凤,女,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告陈琳,女,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在执行朱小凤与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小凤知晓上述执行情况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蔡红虹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耀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