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7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2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7857号原告:胡某1,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胡某2,男,1953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诉被告胡某2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宪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庄玲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