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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265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与高庆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高庆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海路10号。委托代理人:倪善发、周涛,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庆桥,男,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与高庆桥追偿权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等财产予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苏G×××××小型车辆并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并予以扣划兑现;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传唤被执行人高庆桥到庭后,其未能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又未能达成和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拘留。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其未对本案查控情况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后果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43551.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雷书生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秉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