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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褚元泽与李恩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元泽,李恩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182号原告:褚元泽,男,1957年1月14日生,汉族。被告:李恩强,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原告褚元泽诉被告李恩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恩强的户籍地为贵州省XX县XX镇XX村XXX组,且被告李恩强亦不在贵州省天柱县居住生活。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本案被告李恩强的户籍地为贵州省××县×××镇××村××组,故该案应由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欧阳广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吴 秀 铃书 记 员 袁 桂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