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丽霞、叶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霞,叶盛,张素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789号申请人:周丽霞,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叶盛,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张素仙,女,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周丽霞与被执行人叶盛、张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浙0825民初1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丽霞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盛、张素仙支付50000元元及利息5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丽霞与被执行人叶盛、张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于2017年7月3日与叶盛、张素仙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2017)浙0825民初1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书 记 员 毛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