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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142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江苏硕延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江苏迈技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硕延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江苏迈技科技有限公司,王海英,姜伟琴,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硕延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联兴村。法定代表人:张美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18号。负责人李云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林、王云,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迈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区庆丰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海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义,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伟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江苏硕延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江苏迈技科技有限公司、王海英、姜伟琴、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上诉人江苏硕延光学眼镜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苏硕延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签收。现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硕延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卫芳审 判 员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季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