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雷芳英与陈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芳英,陈柏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302号原告雷芳英,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被告陈柏龙,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芳英与被告陈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雷芳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芳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雷芳英负担。审 判 员 张朝辉人民陪审员 万 洪人民陪审员 彭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丁学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