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傅希顺与傅国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希顺,傅国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945号原告:傅希顺,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傅国君,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傅希顺与被告傅国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傅希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希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及邮寄费56.00元由傅希顺负担,返还傅希顺案件受理费1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56.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邵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