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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傅希顺与傅国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希顺,傅国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945号原告:傅希顺,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傅国君,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傅希顺与被告傅国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傅希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希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及邮寄费56.00元由傅希顺负担,返还傅希顺案件受理费1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56.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邵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