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兴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张兴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负责人火克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兴宽,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兴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于2017年6月2日以其与被执行人张兴宽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有关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兰州天信公证处(2017)兰天信公执字第6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文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