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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连利与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新营子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利,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新营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63号申请执行人连利,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搭理人:吕俊生,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新营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尹连奎,该村党支部书记。本院在执行连利申请执行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新营子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孟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