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李国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国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551号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号*栋****号。法定代表人:鄢宁,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应涛,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奎,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XXXXX。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覃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