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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辖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凯捷利集团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凯捷利集团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昆明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三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陈志强,陈志坚,陈爱芳,缪幼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凯捷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责人:高云。原审被告:昆明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强。原审被告:云南三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羿雄辉。原审被告:陈志强,男,汉族。原审被告:陈志坚,男,汉族。原审被告:陈爱芳,女,汉族。原审被告:缪幼梅,女,汉族。上诉人凯捷利集团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3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凯捷利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福州市××××号,本案应当由上诉人的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涉案主合同,即《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承兑申请人与承兑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承兑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承兑人,即被上诉人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周靖华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武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