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学文与李景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文,李景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788号原告:王学文,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被告:李景枝,男,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四场。原告王学文与被告李景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学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景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文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学文负担。审 判 长 闫长军审 判 员 赵学兰人民陪审员 黄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双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