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其煌、陈明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煌,陈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异7号案外人陈文,男,汉族,1963年7月2日生,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王其煌,男,汉族,1954年2月5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陈明浩,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其煌与被执行人陈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文于2017年6月15日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陈明浩位于荆州市荆州区御龙小区5号楼1002室的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文称: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其煌与被执行人陈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3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陈明浩位于御龙小区5号楼1001室的房屋属陈文所以,本人当时正在服刑,对查封一事毫不知情。现要求返还属于陈文所有的荆州区御龙小区5号楼1002室的房屋。异议人陈文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本人身份证及被异议人王其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据二、御龙小区5号楼张金国、陈明浩与陈之成结账明细表一张。证据三、(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30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申请执行人王其煌辩称:荆州区御龙小区5号楼1002室的房屋属陈明浩所有,是御龙小区重建办事负责人邓定华告知我的,而且办公室出售房屋平面图上(挂在办公室墙上作卖房的依据用)也是陈明浩的名字,法院承办人还到实地查看并调查取证,该房屋的所有人是陈明浩。本院经审查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其煌与被执行人陈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陈明浩在合伙开发的御龙小区有属于分配给陈明浩的房屋还没出售,且荆州市荆州区御龙小区重建工程指挥部、荆州市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御龙小区5号楼1002室的房屋属陈明浩所有,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该房屋空置,无人占用、管理。本院以(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3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御龙小区5号楼1002室的房屋,并且张贴公告。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断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能证明财产权属或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陈文仅凭御龙小区5号楼张金国、陈明浩与陈之成结账明细表一张,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龙小区5号楼1002室的房屋属陈文所有的情况下,主张该房屋为陈文所有,解除法院解除查封、返还房屋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文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审判、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彭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