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春宏与温简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宏,温简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春宏。被执行人温简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2016)川140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受理李春宏与温简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支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274元、公告费6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温简画位于东坡区民和南街36号有房产(档:1146**号)可供执行,并作出(2017)川1402执280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该房产已被被执行人温简画在中国工商银行眉山分行用作抵押借款,处置条件不成熟。其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释明:申请执行人李春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温简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入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