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前与刘钦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前,刘钦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300号原告:陈前,男,汉族,住山东省。被告:刘钦莹,男,台湾地区居民,现住江西省。原告陈前诉被告刘钦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进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前负担。审 判 员 章 峻人民陪审员 余兰英人民陪审员 占燕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江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