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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前与刘钦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前,刘钦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300号原告:陈前,男,汉族,住山东省。被告:刘钦莹,男,台湾地区居民,现住江西省。原告陈前诉被告刘钦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进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前负担。审 判 员  章 峻人民陪审员  余兰英人民陪审员  占燕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江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