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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江西鼎杰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鼎杰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637号申请人:江西鼎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用代码:91360924309257189R。法定代表人:彭桃阳,该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西鼎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鼎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冻结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鼎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钟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