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268号原告徐某,男,族,高中文化,住所地宁陵县。被告郭某,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高峰,系宁陵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徐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骆俊杰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骆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营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