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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268号原告徐某,男,族,高中文化,住所地宁陵县。被告郭某,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高峰,系宁陵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徐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骆俊杰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骆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营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