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成洁与杨公正、郭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洁,杨公正,郭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333号原告:成洁,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杨公正,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郭秀华,女,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化州市,原告成洁与被告杨公正、郭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