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豪、粟泽英、王春梅、谭秀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豪,王春梅,粟泽英,谭秀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法定代表人:刘刚,理事长。 被执行人:黄豪,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2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被执行人:王春梅,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1日,住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 被执行人:粟泽英,女,汉族,生于1953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 被执行人:谭秀贵,男,汉族,生于1951年1月13日,住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豪、王春梅、粟泽英、谭秀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黄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