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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熊建源与张运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源,张运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38号申请执行人:熊建源,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张运禄,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熊建源与张运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运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黎建军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易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