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明善与苗海东、于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善,苗海东,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7号申请执行人:高明善,男。被执行人:苗海东,男。被执行人:于娟,女。本院在执行高明善与苗海东、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瓜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苗海东、于娟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9166元、诉讼费1146元、执行费213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108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后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和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