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熊颖与刘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颖,刘建红,何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6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颖,女,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刘建红,女,196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何艳平,男,195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案外人:万文平,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案外人:万慧琴,女,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执行人熊颖与被执行人刘建红、何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赣0103执保21号执行裁定书保全查封了刘建红与李婷共有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洪都中大道与顺外路交叉路口1单元301室房屋。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万文平、万慧琴以其已买受上述房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赣0103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熊颖不服该裁定,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继续执行上述房产。经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6)赣0103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熊颖的诉讼请求,因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案外人万文平、万慧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上述房产解除查封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万文平、万慧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建红与李婷共有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洪都中大道与顺外路交叉路口1单元30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廖子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