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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四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雷锋大道609号。法定代表人熊海涛。被执行人周四红,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4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四红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注销申请执行人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四红签订的编号为XD1402781904号《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房屋产权预告登记;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四红银行存款126252.9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四红应得收入126252.9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周四红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紫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