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少梅与邱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梅,邱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669号原告:吴少梅,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告:邱小东,男,汉族,住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梅诉被告邱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吴少梅负担。审判员 刁华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