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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谢国瑜与符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瑜,符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68号申请执行人:谢国瑜,男性,汉族,1968年0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符宇,男性,汉族,1969年0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谢国瑜与被执行人符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垫法民初字第0172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01-0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符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1执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铸审判员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廖智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