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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路燕与刘文江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燕,刘文江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民初977号原告:路燕,女,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刘文江,男,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路燕与被告刘文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文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路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文江返还彩礼15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其子刘文辉与刘文江之女刘浩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以彩礼154000元订婚,同年3月4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同月11日双方在镇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刘浩癫痫病频繁发作,在西京医院就医治疗后,诊断为原发性癫痫病,其于2016年6月7日将刘浩送回娘家,刘文辉于2017年2月9日诉讼离婚,同年3月14日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1027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刘文辉与刘浩离婚。因其给付刘文江彩礼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遂提起诉讼。刘文江未答辩。原告路燕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刘浩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复印件、镇原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7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证人张会霞、刘文玉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路燕主张的事实。根据路燕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路燕之子刘文辉与刘文江之女刘浩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以彩礼人民币154000元订婚,同年3月4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同月11日在镇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刘浩被诊断为癫痫病,2016年6月7日,路燕及家人将刘浩送回娘家,刘文辉于2017年2月9日诉讼离婚,同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7)甘1027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刘文辉与刘浩离婚。因路燕给付刘文江彩礼数额较大,致家庭生活困难,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刘文江借其女刘浩婚姻向路燕索取彩礼,且数额较大,造成路燕生活困难,现刘文辉与刘浩已离婚,故路燕要求刘文江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刘文辉与刘浩共同生活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文江返还路燕彩礼130000元。上述判决内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刘文江负担3000元,路燕负担10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满举人民陪审员  秦新荣人民陪审员  王宝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封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