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惠江机床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惠江机床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610号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揭金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惠江机床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李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惠江机床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重庆惠江机床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27元,减半收取计2314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良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焦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