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雷与管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管若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2996号原告:王雷,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管若飞,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王雷诉被告管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雷、被告管若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315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经营金色满园餐厅,自2013年7月多次从原告经营的干货店赊购大量干货,至2014年共计欠款11315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种种借口拖延,至今没有归还欠款。故原告诉讼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管若飞辩称:欠款是事实,因经济困难,现无能力偿还。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销售清单,原告提供,证明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份止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113155元。被告管若飞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因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2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管若飞在经营金色满园餐厅期间,自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多次从原告经营的干货店赊购大量干货,共计欠款11315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归还欠款。故原告诉讼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该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管若飞欠原告货款1131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被告管若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雷货款1131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3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被告管若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