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15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莫若宝、杨炫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若宝,杨炫奕,杨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5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莫若宝,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杨炫奕,男,1986年1月16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杨汉光,男,1959年8月10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若宝与被执行人杨炫奕、杨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6年1月28日以(2016)桂0802民初4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汉光名下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兴隆巷102号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汉光名下的前述房屋已被(2016)桂0802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于2017年4月9日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汉光名下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兴隆巷102号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子颜审判员 黄汉萍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