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博顺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庆玲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博顺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839号申请人重庆博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石桂大道18号10幢1-1,组织机构代码20315626-7。法定代表人周祖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渝,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华,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曾庆林。申请人重庆博顺电气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6)渝0103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1月日作出(2017)渝0103民初4545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重庆博顺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博顺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博顺电气有限公司解除担保物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