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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9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蕾诉翟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图强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蕾,翟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91民初36号原告孙蕾,公民身份号码2327241982********,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强镇幸福街21栋507号。被告翟磊,公民身份号码2327241987********,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强镇静安街24栋205号。原告孙蕾诉被告翟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孙蕾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翟磊给付12000.00元,双方已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蕾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孙蕾25.00元。审判员  郝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曲丹丹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