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陶广知与江思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广知,江思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667号原告:陶广知,男,193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飞,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思行,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陶广知的儿子。被告:江思荣,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琴,怀远县榴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陶广知诉被告江思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陶广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广知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乃邓审 判 员 褚宏泉人民陪审员 李绪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智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