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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曲山、丁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山,丁勇,鲍凤丽,安庆市兴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曲山,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丁勇,男,1976年7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鲍凤丽,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兴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西路95号华一小大门西侧5#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6246293L。法定代表人:陈旺圣,总经理。曲山与丁勇、鲍凤丽、安庆市兴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802执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方长审判员  汪少文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白兆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