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曲山、丁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山,丁勇,鲍凤丽,安庆市兴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曲山,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丁勇,男,1976年7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鲍凤丽,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兴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西路95号华一小大门西侧5#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6246293L。法定代表人:陈旺圣,总经理。曲山与丁勇、鲍凤丽、安庆市兴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802执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方长审判员 汪少文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白兆静 百度搜索“”